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下达限制高消费令,具体办法如下:
一、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针对其高消费行为,作出限制消费令。
二、人民法院在作出限制消费令的同时,应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限制高消费的范围:
1、限制被执行人以其自有的财产为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进行担保。
2、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其以考察、投资、经营、旅游等名义出国境;被执行人为法人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做出上述限制;案件执行期间如被执行人必须出境办理业务需经人民法院许可。
3、限制被执行人租赁写字楼、宾馆或公寓等地办公,或耗资在企业及驻地进行高档装修。
4、被执行人为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将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限制其开办新公司或在其它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5、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其超出正常生活标准的消费。
四、拒不执行限制消费令的,对自然人,执行法院将依法对其罚款、拘留;对法人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可进行罚款,也可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予以拘留。
五、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违反第四条规定的,除追究其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将向上级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指令的同时,应当向关联单位通报被执行人的资信情况,以便协助执行。
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指令公告后,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及社会群众共同予以监督。
八、本办法由龙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