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那么,在形式审判工作中处理刑事案件时,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罪名的认定一定要准确。从目前来看,在刑事犯罪中,侵犯财产类犯罪比较多,而在侵犯财产类犯罪中,以盗窃罪和诈骗罪最多。这两种犯罪有很多相似之处,下面以案例的形式简单的介绍一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首先,简要叙述一下案情,“有一个人张某,平时不学无术,天天沉溺在网吧里,在张某上网的过程中,看到有人在网上利用木马或者其他手段可以盗取他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然后他就创建了一个虚假的中国邮政银行网上支付网站,这个网站的网页与中国邮政银行的网页非常相似,用来盗取上网人员的账号和密码。不久,邮政银行客户李某等人在网上办理业务时,误认为张某设计的这个虚假网站是真实的中国邮政银行网上支付网站,于是就在上面办理了业务。然后,张某就在这个网站的后台知道了被害人的账号和密码,再用李某的账号和密码进入真正的中国邮政银行网上支付网站,将被害人李某的存款转入张某的银行卡上,然后,通过自动取款机上将钱取出并挥霍了,直到案发后赃款也没有被追回。”那么我们来看,案情其实比较简单,大家想一下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究竟应定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呢?可能有的人会认为是诈骗罪,有的人认为是盗窃罪。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盗窃罪,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首先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后,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犯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成立盗窃罪。然后我们在看一下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首先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后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主动自愿的处分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获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我们可以看出盗窃罪和诈骗罪有很多相似之处,而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产。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张某创建虚假网站使受害人陷入了认识错误,但此时受害人陷入的认识错误做出的行为仅仅是输入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并办理了相应的业务,此时,并没有将钱转至被告人张某的账户,也就是说被害人并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被告人张某利用该虚假网站诱骗被害人输入银行卡账号和密码进而获得钱财的行为看似诈骗罪,但张某获取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并不等同于他已经非法占有了财物,因为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的账号(卡号)和密码,只是为了他下一步窃取被害人银行卡里的钱创造条件,张某以李某的名义进入真正邮政银行网上支付网站,将李某的存款转入张某的账户时,李某才发生了财产损失,此时才是张某实施盗窃的实行行为。也就是说,整个过程被害人并没有“主动自愿”将存款交给或者转给张某,张某是利用骗取的账号和密码后,进而窃取被害人的财物。因此,张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下面在简单的举一个例子说一下这两种犯罪的区别,还是以张某为例,假设张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欺骗李某,称李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要重新验证,李某信以为真,按照短信提示输入了银行卡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8500的验证码输入到手机页面中,然后李某才发现,其实是将八千五百块钱转到了张某的银行卡里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一下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同样还是张某骗了李某,但是张某对李某的欺骗行为,同样没有让李某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因为,此时的李某并不知道自己是在处分财产,张某是完全违背了李某的意思,取得了李某的钱财。张某同样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不一定只要是有欺骗行为就是诈骗,主要得看是不是被害人因为被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如果没有,那应该就不是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