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号:(2018)黑0202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光荣乡。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某公司、李某某、齐齐哈尔某某某公司
二、案件的由来
原告周某某和被告齐齐哈尔某某某公司、李某某、齐齐哈尔某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龙沙法院于2013年11月21作出(2013)龙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2014年4月23日,周某某向龙沙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龙沙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黑0202民再5号判决。周某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原判决;2.由李某某向周某某支付25.2万元劳务费;3. 齐齐哈尔某某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执行经过
办案人收案后,立刻进行财产查控并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有存款6万元,已扣划回法院账户,并将三被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齐齐哈尔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出行无法乘坐飞机,造成出行困难,表示愿意偿还剩余欠款,以房抵债,具体偿还手续在进行中。
四、典型意义
我院收案后即予以高度重视,从立案到执行全程工作均体现一个特征——快速。农民工的生活条件多为困难,他们为我们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快速”的为农民工追索工资实现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院用实际行动践行“打官司不求人”庄严承诺。本案体现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的强大威慑力,信用惩戒在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方面效果日益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