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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方式或者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选择管辖从而使本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获得执行管辖权?

  发布时间:2019-04-04 14:29:19


    不可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范畴,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就是属于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是法律对于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的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法定的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不能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只适用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没有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或者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使得本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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