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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判决理由部分)可否作为执行依据?

  发布时间:2019-04-04 14:33:28


    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如果判决的主文中没有相应的判项,则“本院认为”部分所作的论述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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