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离婚纠纷案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特殊问题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
作者:民四审判团队 发布时间:2019-04-08 09:09:10
离婚纠纷案件中有许多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本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庭审时原被告均以家中有父母老人病重需要照顾为由,申请对方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子女抚养事宜,双方相互推诿,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双方态度表明均不愿意为女儿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此做法不仅违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予以提倡。如准许原被告离婚,势必助长原被告消极对待其对女儿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保障。婚姻自由不应建立在不利于子女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故在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本院不宜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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