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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关于异议案件听证执行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2-18 22:08:48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案外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听证执行的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听证参加人指办案人、申请执行人、异议人、代理人、证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条  听证会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其中一人主持听证。听证采取合议制,实际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三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听证实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离原则,负责该案件的执行人员不得参加听证合议。
第五条  下列情形适用听证:
1、对异议的审查;
2、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
3、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4、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
5、处理多个执行主体相关联的案件或执行标的巨大的案件;
6、其它需要听证的案件。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听证:
1、对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判结果提出异议的;
2、执行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的;
3、对执行人员在执行时工作作风方面提出意见的;
4、其它不适用听证执行的情形。
      二、听证执行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异议人应当向案件承办人,提交异议书时一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执行二庭对异议书进行审查可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执行二庭应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作如下审查:
1、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异议人是否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书请求是否合法、明确、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由庭长签批确定承办人,组成合议庭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三日,通知相关的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及听证主持法官的姓名、合议庭组成人员、听证参加人员。
第十二条  异议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按撤回异议处理,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听证进
行。
第十三条  听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人、异议人、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和代理权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2、告之当事人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和必需遵守听证程序的义务;
3、告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和提供虚假证据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4、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当事人要求延期补充证据或请求合议庭调查取证,应当在10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应经审判长认可,逾期视为举证不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6、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必须予以出示,并由对方当事人质证,质证情况记入笔录;
7、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质证情况记入笔录;
8、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9、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10、合议庭成员在听证过程中,应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讨论,最终作出裁决。
      三、听证后的处理
第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意见一致的,经庭长、局长审批后可发放裁定书;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或裁定交待复议权的报庭长提交局务会讨论或提交审判委员会决
定。
第十五条  异议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应报庭长、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  有关法律文书应在讨论决定后10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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