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在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将自己所具有支配权益的资金融通给他人,无非是出于收益或道义,即通过让渡自己所有的资金的一定期限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益与他人,在期限届满或出借人要求返还时,在收回其让渡占有、使用、处分的资金的基础上,取得一定的利息收益;或者完全是出于道义,济人于危难、经营需要,只要求期限届满或出借人要求返还时收回本金。
而无论是出于“利”还是出于“义”,借款人与出借人总要具有一定的“联系”。基于本人在审判中的认知经验,将该联系做如下分类:
1、认识并了解的“亲戚朋友”。
这是指在日常生活、工作等活动中认识并具有一定信任基础,或者借贷双方具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此种借款形式中,双方具有最为深厚的信任基础,出借人大多是以出于“帮忙”而予以为之。
2、基于生意交往而具有一定“信赖”基础的人或拟制人。
借贷双方之间原存在一定的业务交往,出借人主要基于双方长期的生意合作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3、经人介绍或接受要约邀请并作出会支付利息承诺的人。
此类借款中,出借人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双方在借款之前不存在信任基础,甚至“素昧平生”。此种形式的借贷一般利率高、风险大。
4、亲属。
此类借款通常是血亲、姻亲之间基于帮忙、救急而为之,通常无利息约定或者约定的利率较低,而诚信度较高。
5、情人。
“情人”一词系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状态,即可以是以婚姻为目的的男女交往关系。也可以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男女非正常交往关系、非婚姻同居关系。基于此种特殊关系而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性质,本书后文有进一步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