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上午九点,我院梁凤凤法官公开开庭审理了我院首例代替考试罪,工程学院大学生旁听庭审。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均系研究生,且年龄最大是84年生人,最小89年生人,本案的起因为刘某想找人通过“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让其同学郑某帮忙联系,并且事成之后给替考者1万元的酬劳,郑某又联系同学郭某,郭某得知后,想到自己的学妹张某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且刚刚考过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想帮她挣些钱,缓解一下家庭负担,便找张某替考,张某对此表示同意。刘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身份证件交给张某,张某便携带假的身份证参加了“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考试过程中,公安民警检查身份证件时,发现身份证系伪造的,当场将替考者张某抓获,随后刘某、郑某投案自首,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刘某最后陈述说虽然自己学历高,不是文盲,但是法盲, 抱着侥幸的心理,对法律了解的少,愧对自己学历,希望大学生引以为戒;替考者张某说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铤而走险,表示今后就算再困难也不能触犯法律,并留下了悔恨的泪水。考虑到四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希望能给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所以对四名被告人单处罚金刑,判处刘某、郑某、张某、郭某犯代替考试罪 ,刘某、郑某单处罚金一万元,张某、郭某罚金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规定了代替考试罪,其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上述第四款规定的代替考试罪之外,前三款还规定了组织考试罪。组织考试罪是指在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法机关通过刑事立法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的考试环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能够促进公民诚实守信。
四被告人都是学历较高、素质较高的研究生,他们本应该有更加顺利和广阔的人生,但因为一点利益驱使,代替别人考试触犯刑法,对自己的升学、就业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其代价是巨大的。学生的使命在于博学笃行、为学修身,但提高法律意识也至关重要,望今后广大学子能够在为学的同时不断提升法律意识,为自己、家庭、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