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为该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的,该担保是否属于执行担保?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12 09:18:57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是三方主体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自愿协商达成的新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执行和解协议中第三人所作的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向执行当事人作出的,故不属于执行担保。被执行人、第三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可告知其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如果第三人在和解协议中还作出了愿意直接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执行法院可要求该第三人另行出具执行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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