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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4-12 14:21:01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刘某,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王子彩票站员工。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二、案件的由来

    我院审理的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于2014年10月13日做出了(2014)龙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和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00元,至李某独立生活为止;(三)贵重物品貂皮大衣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貂皮大衣价格的一半50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信用卡透支应还款的一半6975.91元,以上合计11975.91元;(四)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增值部分价款91191.52元。综上,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79215.61元。

    三、执行经过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李某拒绝履行判决中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与风险提示通知书,并告知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会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但李某仍拒绝履行。于是,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加入到名单库,将其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并按照《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执行法官迅速行动,利用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到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信息,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存款和婚前购买的房屋进行冻结和查封,防止其转移财产。在执行法官对查封和冻结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之前,被执行人李某找到法官,主动要求和解,履行诉讼义务,希望早日把自己从名单库屏蔽,解除信用惩戒。经了解,李某的工作经常出差,在民航购买机票时遭到拒绝,出于此种压力,主动履行了全部诉讼义务。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李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后,在民航购买机票遭到拒绝后,感受到了“黑名单”震慑力,主动履行了全部诉讼义务。本案体现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成果,有力震慑了失信行为,通过信用惩戒迫使其主动履行诉讼义务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执行人员不足的困境,有效提高了案件的执结率。指挥中心的网络查控系统革新了执行方法,运用指挥中心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的优势,搭建联动平台,发挥多部门的联动作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提高了案件的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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