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9-04-12 14:23:22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