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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交强险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9-04-15 08:49:06


    本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庭审中发现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8月,被告驾驶人取得驾驶证时间为2017年10月,晚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驾驶人负担,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被告驾驶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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