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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更名风波

  发布时间:2019-04-19 10:36:12


    前年8月某市房产管理局线刚一开门,一位四十岁上下的中年男子气冲冲闯进办公大厅直奔窗口,一屁股坐在椅子上,只见这个中年人大声嚷嚷道:“我都来你们这好多次了,总找理由不给我更名,告诉你们我这次咨询了律师,找你们领导来,这次不给我办理,我就去法院告你们去”。只见工作人员对他说:“老王,你怎么又来了,不是告诉你了吗,你的手续不全,根本不能更名,再说,你的其他兄弟都有相应继承权,他们也都不同意更名,我们有什么办法,实在不行你就起诉吧”。周围不明所以的群众纷纷围过来看热闹,人是越聚越多,大家是议论纷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为何律师说房子可以更名而房管局却不给更名呢?这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这个中年男子叫王凯。说起王凯,生活也挺坎坷的。他母亲张淑芹与父亲王达共有四子,分别为长子王春,二子王凯,三子王雷,次子王亮,后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张淑芹离婚后,由于孩子多,日子过的实在艰难,这期间认识了同样是离过婚何宝泉,他也带着两个女儿过日子,同样的生活经历让张淑芹和何宝泉走到了一起,好在结婚后一家人过的很幸福。但天有不测风云,何宝泉于2010年得重病而亡,在去世前留下遗嘱,将全福小区的房产遗留给张淑芹,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何宝泉的两个女儿在房子的问题上未提任何异议,房子过户到张淑芹一人名下。张淑芹自何宝泉去世后,一直住在王凯家。王凯夫妻在一家企业打工,虽然工资不高,但非常孝顺,每天照顾的母亲无微不至,时间长了,母亲总觉得对不起王凯,觉得赡养老人的责任不能光王凯一个人承担,其他几个孩子也得出力。于是经常给其他几个儿子打电话,让他们来看看自己,其他儿子总能找出各种理由,不仅很少来看她,而且连生活费都很少出。母亲心疼儿子王凯,就背着其他儿子在公证处立下遗嘱:“在我去世后,将全福小区的房产遗留给我的儿子王凯,上述房产只归王凯一方所有,不作为王凯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他人不得干涉”。2013年9月,张淑芹因病去世。在张老太刚去世后没几天,很少露面的几个儿子突然回来提出要分割房产,一听要分房子,这王凯就不干了,说:”平时照顾老人看不见你们,分割房子你们却全回来了,想要房子不可能,告诉你们我有母亲的遗嘱,母亲去世前已经把房子给我了”。王凯其他兄弟说:“我们是有继承权的,没经我们兄弟几个同意,那遗嘱就是无效的,再说母亲这几年得了脑梗,话都说不清楚,怎么可能立遗嘱呢”,四兄弟争吵过后,不欢而散。这王凯认为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应该是有效的,于是拿着遗嘱公证书多次去房产局更名过户。但房产局则答复他说,“依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管理登记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产更名必须有“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等手续,否则不予更名”,为此王凯特意跑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去咨询律师,当律师告诉他房子可以更名时,想到自己多次被房产局拒绝的情形,带着满身怒气再次来到房产局,就发生了开头那一幕。看到房子真的无法更名,无奈中的王凯,只好一纸诉状,将房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房管局给房产更名。

    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时,认为这个案件主要解决三个焦点问题:

    第一,张淑芹所立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对遗嘱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与相应权利、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事项进行审查,对于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机构应当出具公证书。本案中,经公证处的审查为张淑芹出具了公证书,由此可知遗嘱订立人张淑芹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遗嘱内容是张淑芹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王春、王雷、王亮对孙淑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但无证据推翻遗嘱的真实性,故张淑芹老人订立的遗嘱真实、合法。

    第二,王凯是否单独享有涉诉房产的继承权。《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第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淑芹在订立公证遗嘱后,有向公证处提出撤销或变更遗嘱,从而对房屋产权的继承归属另行处分的行为,因此该遗嘱应为张淑芹老人的最终合法有效遗嘱,该遗嘱在张淑芹死亡时即发生效力,王凯是涉诉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第三个问题,关于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管理登记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否适用的问题,该通知是由司法部和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其不能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市房产管理局要求王凯必须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以证实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做法,属于非依法强加给王凯的责任义务,侵犯了王凯的合法权益。

    最后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被告房产管理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为王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

    王凯虽然赢了官司,但其房产更名的艰难经历以及由此导致的亲情破裂让人唏嘘不已。回首本案,假如王凯的其他兄弟多一些理解,都能尽心照顾父母,何来遗嘱?假如房管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再精通些,何来官司?但生活没有假如,我们能做的只能引以为戒,遇事多替他人着想。(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 陈 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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