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证据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交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代理函。
二、 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三、排期、送达
案件受理后,由立案人员按照诉讼信息管理流程排出开庭日期,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参加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四、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