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内容有哪些?
作者:立案一庭 发布时间:2019-04-19 10:43:35
立案登记制是指除了司法解释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为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以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内容:
一是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二是对接受诉状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三是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区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同时,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经过分管院长的审批后,可以先行立案。
四是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五是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起诉,不管有没有当场交诉讼费,都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除了缓、减、免情况外,未交纳诉讼费的,应按撤诉处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