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否开具生效证明?

  发布时间:2019-04-19 10:52:34


    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原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开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的目的是方便民政部门作下一次婚姻登记。二审离婚判决,因为依据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宣判立即生效,是不需要开离婚判决生效证明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