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后,被执行人到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是否需要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19-04-19 10:56:06


    不需要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第三人提供财产作担保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第三人以信用提供担保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其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