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第三人仅有的财产因负债被查封后,能否再为其他案件提供执行担保?

  发布时间:2019-04-19 10:56:30


    在此情况下,第三人只能以信用提供执行担保,即使法院接受其担保,所涉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参与担保人此前被查封的财产的分配。但如果该财产执行后有剩余,或者因故被解除查封,接受执行担保的法院可以对剩余部分或已经解封的财产予以执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