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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期间,第三人为被告提供担保,法院据此未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保全措施。案件审结后,是否只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可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执行第三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发布时间:2019-04-19 10:57:23


    第三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提供的担保广义上讲也属于执行担保,根据《执行规定》第85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即使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该第三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其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但如果被执行人尚有财产而无法执行,或不适于执行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第三人担保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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