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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是否有权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发布时间:2019-04-19 10:57:56


    有权审查。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协议分为两种:一种是法院主持下达成;另一种是当事人私下达成。这两种协议除了是否由法院主持不同外,本质上都是以协议的形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执行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终结处理。”可见,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并能够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公法效力。依照该条规定,执行机构在判断一个和解协议是否能够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时,必须要对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即:一是否由执行当事人达成;二是否有效;三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如果不管是不是当事人之间签订,是不是合法有效等实体问题,只考虑是否履行完毕这一要件,将会得出非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违法的和解协议也能产生终结执行效力的错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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