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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级别管辖

  发布时间:2019-04-19 14:0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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