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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18 22:17:31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措施促进案件执结,特制定悬赏执行、公告执行和审计执行工作办法。
一、悬赏执行
为遏制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行为,通过公开悬赏方式,调动社会和群众力量,及时提供被执行人隐匿行踪及财产的线索,促进案件及时执结。
(一)由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的书面申请后,法院以公告形式作出。
(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悬赏执行申请时,一同交付悬赏公告所需费用。
(三)执行申请中应当注明对举报人的悬赏条件及相应的赏金数额。
(四)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也可以直接到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线索。
(五)举报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住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六)法院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日内,将举报内容的执行情况,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七)法院对举报人身份、住址及举报线索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制裁。
(八)有效举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款项;
     2、有可供执行的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
     3、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有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情形;
     4、逃逸、躲避的被执行人下落;
     5、有利于案件执结的其它情况。
(九)举报的财产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调查掌握之外的财产。
(十)举报的线索符合申请人所提条件,并促使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将承诺的赏金交付执行法院,或在执行款中扣除。执行法院应在案件执结的三日内将赏金交付给举报人。
(十一)法院对举报人提供的部分有利于执行的线索,应视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1、根据举报使被转移隐匿财产得以执结,按照实际执行财产价值1—10%的比例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申请执行人自愿给付的悬赏数额除外)。
2、根据举报查获逃逸、躲避的被执行人,使之到案履行义务或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举报查明伪证或其它拒不执行、妨碍执行行为的,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十二)执行局设立专线电话,随时接受举报。
     二、公告执行办法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布,使其尽早履行义务。
(一)公告执行适用于督促自身有履行能力或有部分履行能力,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二)公告执行应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三)执行法院收到公告执行申请后,由合议庭讨论是否予以公告。
(四)合议庭决定公告执行的案件,应报请执行局(庭)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决定公告执行的案件,公告内容应通过被执行人居住地或经常住所地的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及网络等媒体播发或刊发,也可在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及住所处张贴。
(六)公告执行的内容:
1、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或住所地。
2、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生效的法律文书名称、案号、立案时间、申请执行标的及案件的相关细节。
3、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七)公告执行可以个案公告,也可逐一公告被执行人名录。
(八)申请公告执行应预先缴纳公告费用,结案时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依职权公告执行的费用亦由被执行人承担。
(九)对公告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罚手段的同时,应向工商、税务、银行、出入境管理等机关和部门通报被执行人的违法失信情况。
(十)公告执行引发被执行人的不良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审计执行办法
为防止出现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实行审计。
(一)审计执行亦称审计调查,是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依职权决定或申请执行人请求,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专业审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和经济活动进行审查,以此促进案件的执结。
(二)审计调查中被执行人不予配合的,执行法院可及时采取查封、搜查等强制措施。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审计调查。
     1、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法定义务,又不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2、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提出合理质疑。
     3、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投资不到位以及其它逃避债务的嫌疑。
     4、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5、案件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逃避债务的线索,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执行。
     6、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请对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进行审计调查。
     7、需要审计调查的其它情形。
     (四)审计调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请求审计调查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要求审计调查,应当在法院指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期限届满后,案件执行终结前提出。
     (五)人民法院对申请调查后,认为符合审计调查情形的,应及时委托审计机构或部门。
     (六)人民法院决定审计调查时,应下达审计通知书。
     (七)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审计调查中的法定义务人;被执行人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负有清算义务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原开办单位负责人是审计调查中的法定义务人;被执行人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是协助审计调查的义务人。
     (八)审计调查的范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会计资料。
     (九)审计调查的义务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义务,或有其它妨碍审计调查的行为,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审计调查所需资料的场所实施搜查等强制措施。法院实施强制措施应当邀请审计调查参与人到场。
     (十)审计调查参与人是指接受司法委托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及其工作人员。审计调查参与人依照规定使用回避制度。
     (十一)审计调查参与人应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对其作出的审计结论负责。
     (十二)执行法院对审计调查中发现的被执行人下列证据或行为,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其违法违规情况。
1、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发现被执行人做虚假账目、抽逃资金、转移或隐匿资产以及其它逃避债务的证据;
3、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证据。
     (十三)审计结论做出后,由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审计结果。
     (十四)审计人员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做出失实审计结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在审计调查中,被执行人、义务协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扣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或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义务协助人故意隐瞒财产,拒绝配合审计人员工作,拒绝提供审计必须的材料和账册;
2、被执行人、义务协助人以恐吓、围攻、谩骂、殴打等手段干扰审计调查;
3、被执行人、义务协助人仿造会计凭证、制作假账、谎编财务报表、损毁相关证据;
4、被执行人或义务协助人有转移账册、抽逃资金,转移变卖和处置资产的涉嫌犯罪行为。
     (十六)执行法院决定终止审计调查的情形:
1、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
2、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审计调查;
4、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撤回审计申请;
5、其他应当终止审计调查的情形。
     (十七)审计调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审计调查终结后,法院将该费用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十八)申请执行人请求终止审计调查的,其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十九)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状况提出质疑申请审计调查,结果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一致的,审计调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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