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借款的“人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9-04-28 13:57:15


    很多的民间借贷都是基于出借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信任”。当借款人自身的还款能力尚不足以“打动”出借人时,同样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人的介入会大大增加这种“信任”额度。

    1、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诉讼阶段可作为共同被告或单独被告,与借款人具有同等的还款责任。保证人与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的,判决结果为保证人对借款人拖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作为单独被告的,判决结果为保证人对借款人拖欠的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承担,要以诉讼为前提,即出借人要通过诉讼方式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后,借款人无能力清偿全部欠款本息时,出借人才可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要在借款凭证中以明确的书面形式予以约定,并要明确体现“一般保证”字样。如仅约定借款人不偿还欠款或不能力偿还欠款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表述的,视为约定不具体、明确,应等同于连带保证约定。

    2、保证责任的主张期限。

    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诉讼期限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无借款期限约定而出借人要求还款时、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偿还欠款时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超过该期限,出借人亦可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提起诉讼,但丧失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胜诉权。

    对一般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的,出借人应当在通过诉讼方式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后,明确知悉借款人无能力清偿全部欠款本息时起六个月内,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

    3、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实际清偿的欠款本息数额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但需另行提起诉讼。

    4、保证人与代为清偿责任人。

    代为清偿人的清偿行为实际上是代替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最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能对其已裁判形式作出义务确认,亦不应与保证人的身份相混同。

 
 

 

关闭窗口